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2004年)
  3. 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企业的财务关系或者产权关系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有关部门应当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所监管企业的汇总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与所监管企业的分户国有资产统计数据一同报送国务院国资委。 第十五条 国务院国资委在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六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八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与国务院国资委建立相应工作联系。 第十九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相关数据资料的管理,做好归档整理、建档建库和保密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