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依据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负责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负责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组织开展对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报告质量的核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