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依据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负责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负责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组织开展对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报告质量的核查工作。
依据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负责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负责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组织开展对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报告质量的核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