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与国务院国资委建立相应工作联系。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