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依据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负责本地区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指导下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本地区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地区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
负责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本地区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组织开展对本地区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的核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