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国务院国资委在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全国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

统一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格式、编报要求和数据处理软件;

负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具体组织实施;

负责收集、审核和汇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向国务院报告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

组织开展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监控工作,并组织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编报质量的抽样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