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有关部门应当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所监管企业的汇总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与所监管企业的分户国有资产统计数据一同报送国务院国资委。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