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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2019年) 第十章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簿记管理人、承销团成员及直接投资人应妥善保存簿记建档发行各个环节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簿记建档场所应保存电话录音、出入登记以及包括但不限于簿记管理人所提供集体决策文… 第四十三条 对直接投资人比照承销团成员管理。在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过程中,簿记管理人、承销团成员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四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实施监督管理,接受簿记建档参与人的举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处分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五条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参与人应依据有关规定或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如未履行的,相关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四十六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指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指引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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