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2019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实施监督管理,接受簿记建档参与人的举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处分并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