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2019年)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2019年) 第四十二条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簿记管理人、承销团成员及直接投资人应妥善保存簿记建档发行各个环节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簿记建档场所应保存电话录音、出入登记以及包括但不限于簿记管理人所提供集体决策文件等簿记现场相关纸质文档,保存期至当期企业债券付息兑付结束后的五年止。 第十章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