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2019年)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2019年) 第四十七条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指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