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2019年)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2019年) 第四十八条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指引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