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 确认

第四条 企业应当分别按照下列原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换入资产进行确认,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 第五条 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与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点存在不一致的,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第三章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第六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第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第八条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于换入资产,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对于换出资产,应当在终止确认时,… 第九条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补价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

第十一条 不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 第十二条 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补价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披露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列信息:

第六章 衔接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