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06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三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第五条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第六条 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第七条 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第八条 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第九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在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时,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第三章 披露 第十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列信息: 相关版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