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 第三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资产负债表 第十六条 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第十七条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第十八条 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第十九条 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第二十条 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并应当按其性质分类列示。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企业有意图且有能力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即使在…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导致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第二十三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按照企业的经营性质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按照企业的经营性质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