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短期借款;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应付款项;

预收款项;

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

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长期应付款;

预计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