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短期借款;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应付款项;
预收款项;
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
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长期应付款;
预计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
短期借款;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应付款项;
预收款项;
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
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长期应付款;
预计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