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货币资金;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应收款项;
预付款项;
存货;
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生物资产;
无形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货币资金;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应收款项;
预付款项;
存货;
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生物资产;
无形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