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六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的确认和计量 第五十八条 企业对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进行确认和计量,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保险合同的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但本准则第五章关于亏损合同组计量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分… 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当将同一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合至少分为下列合同组: 第六十条 企业应当在下列时点中的最早时点确认其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 第六十一条 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分出成比例责任的,企业应当在下列时点中的最早时点确认该合同组: 第六十二条 企业在初始确认其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时,应当按照履约现金流量与合同服务边际之和对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进行初始计量。 第六十三条 企业在估计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采用的相关假设应当与计量所对应的保险合同组保持一致,并考虑再保险分入人的不履约风险。 第六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转移给再保险分入人的风险,估计非金融风险调整。 第六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初始确认时计算下列各项之和: 第六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与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之和对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第六十七条 对于订立时点不晚于对应的保险合同确认时点的分出的再保险合同,企业在初始确认对应的亏损合同组或者将对应的亏损保险合同归入合同组而确认亏损时,应当根据下列两项的乘积… 第六十八条 资产负债表日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的合同服务边际账面价值应当以期初账面价值为基础,经下列各项调整后予以确定: 第六十九条 再保险分入人不履约风险导致的履约现金流量变动金额与未来服务无关,企业不应当因此调整分出再保险合同组的合同服务边际。 第七十条 企业因当期取得再保险分入人提供的保险合同服务而导致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额,应当确认为分出保费的分摊;因当期发生赔款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摊回导致分保摊… 第七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采用保费分配法简化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的计量: 第七十二条 企业采用保费分配法计量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时,根据本准则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计算的亏损摊回部分的金额应当调整分出再保险合同组的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账面价值,同时确认…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