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当将同一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合至少分为下列合同组:
初始确认时存在净利得的合同组;
初始确认时无显著可能性在未来产生净利得的合同组;
该组合中剩余合同组成的合同组。
企业可以按照净成本或净利得水平以及初始确认后在未来产生净利得的可能性等,对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作进一步细分。
企业不得将分出时间间隔超过一年的合同归入同一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
初始确认时存在净利得的合同组;
初始确认时无显著可能性在未来产生净利得的合同组;
该组合中剩余合同组成的合同组。
企业可以按照净成本或净利得水平以及初始确认后在未来产生净利得的可能性等,对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作进一步细分。
企业不得将分出时间间隔超过一年的合同归入同一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