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初始确认时计算下列各项之和:
履约现金流量;
在该日终止确认的相关资产或负债对应的现金流量;
分出再保险合同组内合同在该日产生的现金流量;
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亏损摊回部分的金额。
企业应当将上述各项之和所反映的净成本或净利得,确认为合同服务边际。净成本与分出前发生的事项相关的,企业应当将其确认为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履约现金流量;
在该日终止确认的相关资产或负债对应的现金流量;
分出再保险合同组内合同在该日产生的现金流量;
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亏损摊回部分的金额。
企业应当将上述各项之和所反映的净成本或净利得,确认为合同服务边际。净成本与分出前发生的事项相关的,企业应当将其确认为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