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行政处罚案件网上办理指导意见(2014年) 第三章 价格行政处罚案件网上办理指导意见(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执法信息平台的应用 第十二条 已经建成执法信息平台的价格主管部门,其文书制作、领导审批、证据管理等工作,应当在网上完成。除给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文书外,有关执法工作可以不再以纸质形式体现。 第十三条 网上制发文书一般包括执法人员拟稿、主办处(科、室)核稿、相关处(科、室)会签、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签发等环节。 第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机构和人员各司其职,做好网上办案信息填写、会签、签发、存档等工作。 第十五条 经过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且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执法信息平台的立案模块中制作《立案审批表》,案件进入调查取证模块。 第十六条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获取的主要证据材料,应当标注完整名称后上传执法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 调查取证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在网上填写《案件调查报告》,连同主要证据材料提交审理,案件进入审理模块。 第十八条 以会议方式进行审理的,审理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将审理意见上传执法信息平台。 第十九条 经过审理,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案件进入听取意见模块。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信息平台上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提请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 第二十条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或者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 听取意见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信息平台上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或者《听证笔录》,或者将当事人提交的《陈述申辩书》上传执法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执法人员可以补充调查取证。 第二十三条 在责令退款模块,执法人员应当根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制作《责令退款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经过责令退款模块后,案件进入处理决定模块。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案情分别作出处罚、销案等决定。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信息平台上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销案审批表》等文书。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对符合结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在执法信息平台上制作《结案审批表》,经批准后办理结案。 第二十七条 执法信息平台上的《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销案审批表》,应当同时上传至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 案件结案后,在执法流程子系统中生成和录入的各种文书和证据材料,自动进入档案管理子系统,形成案件电子档案。 第二十九条 对于形成的案件电子档案,任何人不得删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价格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并载明修改的时间、内容和原因。 第三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可以使用执法监督子系统的内部监督功能,对正在办理的价格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监督。发现执法行为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改正的意见建… 第三十一条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在行政复议和案卷评查过程中,可以通过执法监督子系统依法调阅有关电子档案。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