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政处罚案件网上办理指导意见(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已经建成执法信息平台的价格主管部门,其文书制作、领导审批、证据管理等工作,应当在网上完成。除给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文书外,有关执法工作可以不再以纸质形式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