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政处罚案件网上办理指导意见(201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经过审理,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案件进入听取意见模块。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信息平台上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提请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签发。

经过审理,属于《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第十一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直接进入处理决定模块。

经过审理,需要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的,退回调查取证模块,由执法人员依法补充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