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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201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案件审查

第十三条 属于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案件审理的处理意见,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 第十四条 上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的材料包括: 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第十六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价格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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