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召开价格主管部门办公会议;

价格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传签文件。

采取办公会议方式进行集体讨论的,办公会议的程序、成员等按照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现行会议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