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2013年) 第二章 案件审理 第十二条 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2013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案件审理 第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再次进行审理,重新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