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2021年)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2021年) 第二节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二节 救助申请的受理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无论其户籍所在地是否属于辖区范围,均应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受理申请并提供救助。必要时,也可以由上下级人民检… 第十五条 救助申请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救助申请人提供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检察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六条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七条 救助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当面递交申请书和其他申请材料的,检察人员应当当场出具收取申请材料清单,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 第十八条 救助申请人提交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齐备后,检察人员应当填写《受理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登记表》。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