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202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
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应当能够说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
救助申请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