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2021年)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二节 救助申请的受理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2021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二节 救助申请的受理 第十七条 救助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当面递交申请书和其他申请材料的,检察人员应当当场出具收取申请材料清单,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 检察人员认为救助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需要补充或者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救助申请人在三十日内提交补充、补正材料。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