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2021年) 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对派驻检察工作的检查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巡回检察中,应当对派驻监狱检察履职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巡回检察中,应当对派驻看守所检察履职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巡回检察中,应当对派驻监狱、看守所检察室工作进行同步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进行巡回检察应当注重通过对检察机关履职情况,以及派驻检察人员轮岗交流等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派驻检察切实发挥日常监督基础作用。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进行巡回检察应当加强与派驻检察的衔接配合,派驻检察人员应当做好与巡回检察的工作对接,并在巡回检察结束后监督落实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