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202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巡回检察中,应当对派驻监狱、看守所检察室工作进行同步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在监管场所工作期间,每日抽查重点时段、重点部位监控录像,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监管信息,并做好记录;
每周深入监区、监舍进行实地查看,开启检察官信箱,与被监管人个别谈话;
列席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监狱狱情分析会或者看守所所情分析会等有关会议;
及时接收、登记、办理被监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控告、举报和申诉;
需要完成的其他相关工作。
派驻监狱、看守所检察室应当配备不少于二名检察人员,其中至少一人为检察官。派驻检察人员每月在检察室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十二个工作日,并保证每个工作日都要有检察人员在岗,每三年应当在刑事检察等部门之间轮岗交流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