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202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巡回检察中,应当对派驻看守所检察履职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对看守所收押、出所、提讯提解、教育管理、留所服刑等活动进行监督情况;
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进行监督情况;
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重大案件在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情况;
办理或者协助办理事故检察案件情况;
其他派驻检察职责履行情况。
对看守所收押、出所、提讯提解、教育管理、留所服刑等活动进行监督情况;
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进行监督情况;
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重大案件在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情况;
办理或者协助办理事故检察案件情况;
其他派驻检察职责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