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202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巡回检察中,应当对派驻监狱检察履职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对罪犯收监、出监、计分考核、立功奖惩等活动进行监督情况;

对监狱特殊岗位罪犯选用、老病残罪犯认定等活动进行监督情况;

对监狱教育改造活动进行监督情况;

办理或者协助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情况;

办理或者协助办理事故检察案件情况;

其他派驻检察职责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