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2021年) 第三章 对派驻检察工作的检查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202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对派驻检察工作的检查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进行巡回检察应当注重通过对检察机关履职情况,以及派驻检察人员轮岗交流等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派驻检察切实发挥日常监督基础作用。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