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也可以委托人民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监护人、亲友作为辩护人。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一)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也可以委托人民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监护人、亲友作为辩护人。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第三十八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