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 第六十七条 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非法取证行为,依法对该证据予以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可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