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涉案财物的保管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对扣押款项及其孳息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严格收付手续。 第十九条 案件管理部门对收到的物品应当建账设卡,一案一账,一物一卡(码)。对于贵重物品和细小物品,根据物品种类实行分袋、分件、分箱设卡和保管。 第二十条 涉案物品专用保管场所应当符合下列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等要求: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人员需要查看、临时调用涉案财物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需要移送、处理涉案财物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案件管理部门对于审批手续齐全的,应当办…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