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二章 涉案财物的移送与接收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涉案财物的移送与接收 第十六条 案件管理部门对于接收的涉案财物、清单及其他相关材料,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在移送清单上签字并制作入库清单,办理入库手续。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原因告知移送单位,由移送单位及时补送相关材料,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