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二章 涉案财物的移送与接收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涉案财物的移送与接收 第十五条 案件管理部门接收密封的涉案财物,一般不进行拆封。移送部门或者案件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拆封的,由移送人员和接收人员共同启封、检查、重新密封,并对全过程进行录像。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扣押的规定应当予以密封的涉案财物,启封、检查、重新密封时应当依照规定有见证人、持有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等在场并签名或者盖章。 引用法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