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二章 涉案财物的移送与接收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涉案财物的移送与接收 第十四条 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有关涉案财物的接收、管理和相关信息录入工作。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