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三章 涉案财物的保管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涉案财物的保管 第十九条 案件管理部门对收到的物品应当建账设卡,一案一账,一物一卡(码)。对于贵重物品和细小物品,根据物品种类实行分袋、分件、分箱设卡和保管。 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涉案物品进行检查,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