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三章 涉案财物的保管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涉案财物的保管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人员需要查看、临时调用涉案财物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需要移送、处理涉案财物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案件管理部门对于审批手续齐全的,应当办理查看、出库手续并认真登记。 对于密封的涉案财物,在查看、出库、归还时需要拆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 第二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