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2021年) 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行政公益诉讼 第一节 立案与调查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经过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进行评估,认为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立案: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本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应当立案: 第六十九条 对于同一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后果,数个负有不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均可能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数个行政机关分别立案。 第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应当在七日内将《立案决定书》送达行政机关,并可以就其是否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后果、整改方案等事项… 第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围绕以下事项进行调查: 第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定行政机关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据为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参考行政机关的“三定”方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等。 第七十三条 调查结束,检察官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区分情况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第七十四条 经调查,人民检察院认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第二节 检察建议 第七十五条 经调查,人民检察院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报检察长决定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并于《检察建议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 第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在三日内将《检察建议书》送达行政机关。 第七十七条 提出检察建议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跟进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已依法作出行政决定或者制定整改方案,但因突发事件等客观原因不能全部整改到位,且没有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形的,人民检察院… 第七十九条 经过跟进调查,检察官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区分情况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第八十条 经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有本规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案件。 第三节 提起诉讼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经检察建议督促仍然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认定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行政机关的不同违法情形,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变更行政行为等诉讼请求。 第八十四条 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履行职责而全部实现诉讼请求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确有必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