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2021年)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在三日内将《检察建议书》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拒绝签收的,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把《检察建议书》留在其住所地,并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宣告方式向行政机关送达《检察建议书》,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