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2021年) 第三章 行政公益诉讼 第一节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2021年) 第一节 第三章 行政公益诉讼 第一节 立案与调查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经过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进行评估,认为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立案: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本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应当立案: 第六十九条 对于同一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后果,数个负有不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均可能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数个行政机关分别立案。 第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应当在七日内将《立案决定书》送达行政机关,并可以就其是否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后果、整改方案等事项… 第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围绕以下事项进行调查: 第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定行政机关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据为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参考行政机关的“三定”方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等。 第七十三条 调查结束,检察官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区分情况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第七十四条 经调查,人民检察院认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第三章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