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六章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举报保护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维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第五十二条 举报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网上举报,严格管理举报网站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密码,并适时更换。 第五十三条 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 第五十四条 对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第五十五条 举报人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举报失实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采用适当方式澄清事实,为被举报人消除影响。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