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六章 举报保护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举报保护 第五十五条 举报人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