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六章 举报保护 第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举报保护 第五十四条 对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