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六章 举报保护 第五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举报保护 第五十三条 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 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