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六章 举报保护 第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举报保护 第五十二条 举报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网上举报,严格管理举报网站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密码,并适时更换。 利用检察专线网处理举报线索的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 通过网络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