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09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授权或者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举报材料不得随意摆放,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举报线索处理场所。

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对匿名举报线索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进行笔迹鉴定。

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